| 法律资讯>青天黑榜>诉长春房地集团公司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 |
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
申请人(原审原告)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在此引以为证的被告与第三人的辩称、也是判决立论的前提“换建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在庭审时仍没有出示根据,始终没有证明。 相反,原告在一审《致房地集团》中举出长春市同志街原36号等大量反证事实早已证明了“长春市多年来客观存在的一种作法”并不是“换建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即是证明。 更进一步,被告与第三人签定“房屋换建协议书”的1997年4月29日,第三人有“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吗?没有! 结论简单而明确:人民大街107号楼房,所有权转移了,货币支付了,不是买卖是什么!
自长春市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始,第三人一系列的违法、诈骗就进入状态了。 第三人用伪造的房证、虚假验资(附件2)、伪造的法人股东资格(附件1)等申请注册营业执照,成功后又继续造假文件在长春市政府审办了集团公司; 用上述假公司手续作为 80% 份儿的股东成立注册资金 300 万、全部公司只有董事长 1 个人的“拓展物业管理公司”; “拓展物业管理公司”执照未颁发,长春市人民大街107号的房产买卖批准手续已先拿到(1997-3-31); 因107买卖被诉讼到法院,理亏之下故伎重演,又虚假增资2000万、吉林省建设厅为其办理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为不同等条件抗衡原告; 之后又用 以市场价格1780万拍得并在省农行抵押贷款了2100万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骗取了长春市政府东岭安居工程开发权利获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两块已被多次评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包括尚在司法审判中的长春市人民大街107号房屋所属(并未颁发土地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等 虚假验资2.3亿,从而堂而皇之通过吉林省人大前主要领导人米凤君(相关新闻)以“保护优质企业”为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蔡彰递话儿,并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证,以人民政府名义要求审判员从影响地方行政工作角度考虑审判结果。 当然,第三人赢了——因为造假者具备“买此房后开发建设的条件”!哈、哈、哈、...——当事法官说自己在政治重压之下有无奈,但原告要指出的是王长利法官阅读过上述造假文件,对造假是知悉的,这样,判词癔语就不只是玩忽职守了。今天,造假者已经被判入狱14年,第三人营业执照也已吊销,但本案迄今未得清正。 事实上,若没有人民法院的误导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配合舞弊,本案第三人也许就不会因诉讼累而一再造假了。 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具备买此房后开发建设的条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何况它根本就不应成为同等条件之一。
重申:整栋作为房屋出卖的同等条件之一,只是各承租人竞买的前提;本案中,原告是长春市人民大街107号唯一的竞买承租人;相对于与房屋毫无关联的非承租人第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看:卖给原告,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卖给第三人,至少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这里尚没提同等条件没提优先购买权更没提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等程序的合法性。 作为本案鲜活反例,最高人民法院同一时期对相同的事实,有判决完全相反的判例:(1998)民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pdf)。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至今不理会原告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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