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青天黑榜>诉长春房地集团公司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注释:正是由于本函的威胁,导致王长利法官退缩,做出枉法裁判。



相关持续: 2008-12-2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09-4-3 不告书。



2009-4-7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9-4-3 答辩书。




2009-6-1 复议决定书。





2009-6-3 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肖岩,
电话 0431-88910999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299号。

 

第一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杰,
电话0431-88778700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第二被告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

电话0431-88750574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263号。


诉讼请求

 

·撤消长复决字(200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撤消第二被告2009-4-3〈告知书〉。


事实和理由

 

1部分

 

原告2008-12-24第二被告申请公开某公函审批流程单(附件1),2009-4-3第二被告以“机关内部公文运转程序。”为借口不予公开(附件2)。

 

被申请人行为,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首先,2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其次,申请信息既不是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21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再次,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24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08-12-242009-4-3,抵制40天后才出具书面文件,且是不告书。

 

再其次,被申请人公文不符合政府公文规范。

26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告知书制作水平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差距甚远。

 

2部分

 

根据上述理由,2009-4-8原告向第一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09-4-24收到第一被告转第二被告〈行政复议答辩书〉(附件3),2009-6-1收到第一被告〈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4)。

第一被告行政复议决定玩忽职守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1993-11-212000-8-24发布),而第二被告法规处长闫奎林等相关公务员法律水准确实欠佳,不符合公务员起码要求。

一、被告间的言论,互为矛盾、互相冲突。

 

第二被告称,“函不需要审批,更无流程单。”,而第一被告称,“审批流

程单的内容,是关于申请人诉长春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春拓展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房屋优先购买权一案的情况说明,。”,不知是谁在抽谁的嘴巴。

 

二、第一被告称“该函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实际是在指述第二被告滥用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二)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着:盖着第二被告公章、“请示和答复问题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函是行政机关公文,第二被告制作的行政机关公文不是因履行职责?那么第一被告能正面说明是那函是什么东西吗?显然,行政机关公文不是在履行职责,那就是在滥用职权。

 

该函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逻辑等价命题

是“该函是被申请人在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恭喜回答正

确!那么,第一被告的法律义务,是要求第二被告履行职责而不是遮丑护短、

代言强词夺理;否则自身就是在玩忽职守

 

三、第二被告称“函是工作沟通联系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审批”是公然的违法并撒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被告强词夺理,同时是乌龙自述自身违反法律程序。长春拓展物业有限

公司拿到行政机关公文而未经审批,显然意味着腐败或犯罪。

 

四、诸多公务员的诸多言行表明第二被告法律素质低下。

 

例如,〈行政复议答辩书〉称“函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

的公文,。”,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适用于向

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类型是“(九)请示”。因此可以推断,多

年来第二被告从未依法请示,一直胡乱行政。

 

又如,〈行政复议答辩书〉称“被答辩人要求公开函的审批流程单的目的在于,

通过质疑函的内容,从而为推翻不利于己的判决搜集证据。”。

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告的法律权利。第二被告只有依法告知的义务,

没有妄加揣测并以妄加揣测为由而行政不作为的义务。第二被告显然是把

自己所在的政府机构当成匪窝了,呼啸山林。

 

五、第二被告称“当时无存档”。至于是撒谎、登记销毁、还是犯罪,原告将另行追究。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四十一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综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法律、侵害原告利益。法

院应该撤消其行政行为。

 

 

此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63